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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一座公寓的两名业主回绝交纳物业办理费,双双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在审理中,两名业主提出了一个抗辩理由:两家房子的墙体在旱季渗漏雨水,而物业公司对此失修。经审理,天津市平和区法院以为两名业主提出的抗辩理由建立,遂于日前作出宣判,一审判令物业公司酌减物业费,按约好费用的60%收取。
李先生和马女士住在平和区同一座公寓的不同楼层,承受同一家物业办理公司的服务。2003年11月,某物业办理公司与公寓的业主委员会签定了期限为2003年1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的物业办理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好房子建筑结构、外檐、防水等部位如需修理,由物业公司担任向相关单位做和谐。2003年10月,李先生意外发现家中卧室外墙在直径1米多的范围内呈现了渗雨现象,致使墙面高低不平,还留有水渍。与此同时,马女士家中也呈现了侧墙漏雨形成墙面大面积水渍的现象。这以后,两业主找到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业务主管别离入室查看了渗漏现象,表明将与开发商洽谈处理此事。尔后,物业公司招集部分业主开会,说明晰墙体开裂的原因并通报了修理方案,修理工程预算也经业主委员会经过,还竞标确认了施行工程单位。但接下来一直没修理的动态,直到2004年10月该物业公司停止服务时,渗漏墙面也没有正真取得整修。李先生和马女士因而回绝交纳物业费。2005年4月,该物业公司别离申述李、马两家,各索要物业办理费760余元。
法庭上,李先生供认欠费现实,但提出原告物业公司对房子渗漏部位不做修理,疏于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修理、维护和办理,且以为物业公司还曾供给虚伪服务信息,诈骗业主,因而不同意其诉请。
而在状告马女士的诉讼中,马女士当庭相同着重了物业公司对侧墙漏雨问题只口头答应与开发商洽谈,但未予答复和处理的问题,所以也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对上述两案进行审理后以为,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定的物业办理合同及协议合法有用,物业公司施行了对公寓的物业办理服务,李、马两家作为业主应实行交给相应费用的责任。但物业公司未对房子相关部位存在的问题予以和谐处理,使得业主家中墙体渗雨,所以确定两案被告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为由提出的抗辩建立。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应予酌减物业办理费,以按60%收取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