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的住宅出现屋面外墙渗漏怎么办?房屋保修期满后,屋面外墙出现渗漏问题该如何处置?近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开展城镇住宅屋面外墙渗漏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城镇住宅屋面外墙渗漏问题处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为做好我省城镇住宅屋面外墙渗漏治理工作,建立城镇房屋渗漏维修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省住建厅发布了“通知”。“通知”明确,保修期内的屋面外墙渗漏问题,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因实施工程单位灭失等原因不能履行保修义务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设计企业履行保修义务。对实施工程单位和建筑设计企业均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保修,所需费用从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按规定列支。
屋面和外墙属于房屋公共部位。超出保修期的渗漏问题,房屋产权人负有维修义务。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按应急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做维修。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会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维修。根据相关要求,各地要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物业服务企业、“12345”热线电话、属地乡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及时收集住宅屋面外墙渗漏报修申请或质量投诉,按照《指南》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置。
记者在“通知”里看到,我省将探索建立城镇住宅维修保险制度,推动构建工程质量保修期外住宅维修“业主参与、保险保障、部门监督”的制度体系。利用市场化手段遴选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由保险机构提供城镇住宅屋面外墙等公共部位质量维修的定制险种。经业主表决同意后,可利用小区公共收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保险。发生屋面外墙渗漏时,通过商业保险机构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义务或支付维修费用。
各地要建立“优秀防水施工公司库”和“优质防水材料名录”,引导维修责任人选择优秀施工公司和优质防水材料。要建立“防水专家库”,帮助解决工程技术疑难,防止因原因没查明、方案不适用导致维修后又出现质量上的问题。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要督促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指导,确保工程按照不低于原设计防水标准做维修。有条件的地方,鼓励按照现行防水标准进行设计维修。
与此同时,我省还将加强住宅工程源头管控。设计单位应明确住宅工程屋面外墙防水的设计措施并作设计交底;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屋面外墙防水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并在审查报告中说明符合情况;施工单位应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严控屋面外墙防水施工质量;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屋面外墙防水作为检查内容并核查有关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住宅工程施工阶段屋面外墙防水监督,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和现行防水标准,保障工程质量。另外,我省还要建立督查通报问责制度,定期对屋面外墙渗漏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引起群众信访的予以通报,对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相关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处罚。
1.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或“12345”热线、“话说物业”留言平台等渠道反映问题,也可直接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2.物业服务企业接到问题反映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质量问题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12345”热线、“话说物业”留言平台等渠道接到群众问题反映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质量问题转交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在3日内将质量问题转交保修责任单位,要求保修责任单位在15日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维修方案。
5.维修方案经投诉人同意后,做维修处理,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1.业主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反映,也可通过“12345”热线、“话说物业”留言平台等渠道反映问题。
2.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在接到问题反映后,应在24小时内现场核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12345”热线、“话说物业”留言平台等渠道反映问题后,应在24小时内将问题转交属地乡镇街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现场核查。
3.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会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维修。
4.住宅小区有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应按照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报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5.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根据项目施工进度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6.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不履行申请使用职责的,业主可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居民的住宅出现屋面外墙渗漏怎么办?房屋保修期满后,屋面外墙出现渗漏问题该如何处置?近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开展城镇住宅屋面外墙渗漏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城镇住宅屋面外墙渗漏问题处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为做好我省城镇住宅屋面外墙渗漏治理工作,建立城镇房屋渗漏维修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省住建厅发布了“通知”。“通知”明确,保修期内的屋面外墙渗漏问题,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因施工单位灭失等原因不能履行保修义务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均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保修,所需费用从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按规定列支。
屋面和外墙属于房屋公共部位。超出保修期的渗漏问题,房屋产权人负有维修义务。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按应急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会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维修。按照要求,各地要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快速响应机制。物业服务企业、“12345”热线电话、属地乡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及时收集住宅屋面外墙渗漏报修申请或质量投诉,按照《指南》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记者在“通知”里看到,我省将探索建立城镇住宅维修保险制度,推动构建工程质量保修期外住宅维修“业主参与、保险保障、部门监督”的制度体系。利用市场化手段遴选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由保险机构提供城镇住宅屋面外墙等公共部位质量维修的定制险种。经业主表决同意后,可利用小区公共收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保险。发生屋面外墙渗漏时,通过商业保险机构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义务或支付维修费用。
各地要建立“优秀防水施工企业库”和“优质防水材料名录”,引导维修责任人选择优秀施工企业和优质防水材料。要建立“防水专家库”,帮助解决工程技术疑难,防止因原因没查明、方案不适用导致维修后再次出现质量问题。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要督促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指导,确保工程按照不低于原设计防水标准做维修。有条件的地方,鼓励按照现行防水标准进行设计维修。
与此同时,我省还将加强住宅工程源头管控。设计单位应明确住宅工程屋面外墙防水的设计措施并作设计交底;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屋面外墙防水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并在审查报告中说明符合情况;实施工程单位应强化施工全套工艺流程质量控制,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严控屋面外墙防水实施工程质量;建筑设计企业组织工程完工验收时,应将屋面外墙防水作为检查内容并核查有关联的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住宅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屋面外墙防水监督,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和现行防水标准,保障工程质量。另外,我省还要建立督查通报问责制度,定期对屋面外墙渗漏维修情况做检查,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引起群众信访的予以通报,对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相关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处罚。
1.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或“12345”热线、“话说物业”留言平台等渠道反映问题,也可直接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2.物业服务企业接到问题反映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质量上的问题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12345”热线、“话说物业”留言平台等渠道接到群众问题反映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质量上的问题转交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在3日内将质量上的问题转交保修责任单位,要求保修责任单位在15日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维修方案。
5.维修方案经投诉人同意后,做维修处理,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1.业主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反映,也可通过“12345”热线、“话说物业”留言平台等渠道反映问题。
2.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在接到问题反映后,应在24小时内现场核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12345”热线、“话说物业”留言平台等渠道反映问题后,应在24小时内将问题转交属地乡镇街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现场核查。
3.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会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维修。
4.住宅小区有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应按照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报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审核。
5.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根据项目施工进度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6.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不履行申请使用职责的,业主可对所在地乡镇街道、物业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反映,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