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某小区的业主。2008年4月的一天晚上,张先生猛地发现自家房间的墙纸受潮起翘,部分地方还出现了霉变斑点,赶紧给物业公司拨打了报修电话。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后作了初步检查,怀疑是贴近墙面的公共管道出现渗漏,而这根管道的检修口在隔壁主业的卫生间里。恰巧这户业主出差,等到两天后回到上海,物业公司修东西的人打开检查口,发现当初的判断是正确的,封闭在内的公共排水管道盖因老化出现了渗漏。不凑巧的是,开发商当初安装的管道盖不是标准件,一时市场上还无法买到合适的替代品。修东西的人只能先作了应急处理,并用排水设备将管道沉井中的积水往外排。一个月后,修东西的人终于在开发商的帮助下找到了合适的配件,将漏水部位彻底修复。遗憾的是,经过一个月积水的浸泡和渗漏,张先生家房间的墙壁出现了严重的霉变,部分木质地板也受潮起拱。张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对这些部位做维修,可物业公司认为事故是因管道自然老化引起,自己已经尽力地进行抢修,所以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张先生提起了诉讼。
案例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在发现公用排水管道漏水后,未能按时换合适配件以杜绝漏水,也未能及时清洗整理积水以防止渗水面积逐步扩大,导致紧邻排水管的墙面和地板受损,所以物业公司应对这些损失承担对应的修复责任。
案例评析:根据我们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应当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认为漏水现象发生后,修东西的人已尽全力维修,只是因为开发商使用的配件并非标准件,后来费尽周折方才购得,所以管理单位主观上并无过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就要看如何界定物业公司的维修义务。一般而言,物业服务企业对于排水管等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责任,不仅包括公用设施设备损坏后的事后修复责任,还应包括日常对公用设施设备实施事前检查和保养,采购相关配件以备不时之需,以确保设施损坏后能及时修复,避免损失扩大,维护安全、健康、便利的居住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的物业公司未尽注意义务和修缮责任,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根据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应为修复责任。当然,张先生也可选择赔偿相应的损失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的品质、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做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对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应当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2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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