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广大市民,感谢您对金沙教育工作的关心,为加强金沙县城镇居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扩展学前教育资源,我县拟制定《金沙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现将《金沙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附后,特向您征求意见!
第一条为加强金沙县城镇居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扩展学前教育资源,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切实解决城镇适龄儿童“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根据《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毕节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结合金沙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建居住小区所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坚持以公益普惠学前教育为发展趋势,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第四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和设计,同步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五条 配套幼儿园优先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如学位充足,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
第六条县教育科技局根据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状况,考虑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撤村建居等因素,科学编制幼儿园布局规划,报人民政府审批。幼儿园布局规划严格按照每千人45名学前教育儿童、每班平均30人测算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数量和规模,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七条县自然资源局将幼儿园布局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及相关配套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对幼儿园数量和规模普遍不足的老城区,以及未达到服务人口3000人的零星开发地块,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幼儿园布局规划测算的配套幼儿园数量和规模,在300米-500米服务半径范围内,结合开发建设时序,统筹规划确定幼儿园的建筑面积、类型、位置等要求,并与项目工程同步建设,建成后及时移交给县教育科技局,并配合完成产权登记手续。也可在具备单独供地条件时,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根据幼儿园生均建设成本,依法与县教育科技局签订配套幼儿园代建协议,由县人民政府统筹配建幼儿园,保障学位需求。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规划设计规范》(JGJ 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相关规定,将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求作为居住用地的规划条件。3班及以下规模的配套幼儿园,可与养老、教育、办公等多层公共建筑合建,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和保护措施。审查居住区设计的具体方案时,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对幼儿园配建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审查审批。
第九条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应严格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在安全风险隐患地带建幼儿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居住区幼儿园在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力度,一是督促开发建筑设计企业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基本程序,履行项目报建、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未批先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对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处罚。二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严格督促项目六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加强排查整治力度,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条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合并、置换、搬迁幼儿园的,或需对原园舍、场地进行调整的,应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予以重建,确保教育资源不减少。确需异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先建设后征拆。需要原地重建幼儿园的,应当做好在园幼儿的安置工作。
第十一条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建设、验收;不分期整体开发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前,应全部完成配建的幼儿园项目;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各相关部门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进度。
第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其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依法依规按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四条土地供应时,应按照《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关于在出让经营性地块中明确配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通知》(毕资源规划办发〔2020〕16号)要求,明确经营性地块中用于教育的配套设施应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经营性地块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确定土地出让价款时,应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的配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纳入土地出让价款计算。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要求与项目工程同步建设,建成后及时无偿移交给教育科技局,配合完成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开发建设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质完成建设,及时完成移交,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当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未达到国家、省及市相关要求时,必须办成公办幼儿园。
第十六条县教育科技局根据相关政策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自然资源局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手续,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开发建设单位实质完成建设并将幼儿园移交给教育科技局。
第十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建设标准(详见附件《金沙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标准表(试行)》)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教育科技局移交配套幼儿园所有钥匙及规划报建、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等资料。教育科技局在审核上述资料后,清点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土地、房产等不动产,造册登记后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配套幼儿园为公办的,可举办为独立的公办幼儿园,也可以采取现有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的形式。县财政局要将公办幼儿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县教育科技局、卫健局、民政局、财政局等要联合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加强对普惠性实效及质量、坚持非营利性等方面的动态监管。通过综合奖补、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其提供普惠而有质量的服务,奖补按当年公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配套幼儿园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配建的幼儿园优先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如学位充足,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
第二十二条自本管理办法执行之日起,新开发城镇小区未按规划要求、建设配套幼儿园的,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依规不予办理城镇小区规划及建设等相关手续。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上限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幼儿园规划不足的,教育部门要及时制定(或调整)区域内幼儿园布局规划。对未按照规划足额配建幼儿园和学位的,配建幼儿园不符合布局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达不到配建规模而未与政府或政府明确的部门签订代建协议的,或未能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县自然资源局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责成开发建筑设计企业限期补建到位,否则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配建不足且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已不存在的小区,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居住区适龄幼儿数统筹规划,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履行增容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配建幼儿园达不到国家规定建设标准的,由自然资源局限期进行整改。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住建局限期收回。对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未移交当地县教育科技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限期完成移交。对本细则发布前遗留的其他配建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科技局进行全面检查,限期予以整改。
第二十六条各开发企业承担配套幼儿园建设主体责任,县教育科技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共同做好新建、改扩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组织管理、监督问责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将幼儿园布局规划确定的总体要求和配建标准,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幼儿园布局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布局及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条件。在规划方案审查、工程规划许可、规划竣工核实等阶段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发改局要积极参与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建筑施工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等工作,保障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县教育科技局要参与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并负责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办园行为监管、师资队伍建设、教学业务管理等工作,保障教育质量。
第三十二条 县司法局要做好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积极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三条县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公办幼儿园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积极支持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规范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配套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民政局要按照《社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管理条例》的规定,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小区配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做好登记服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信访局要熟悉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有关政策依据,统筹指导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有关信访问题。
结构安全,结构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建筑合理使用年限不低于50年,抗震设防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3.室外活动场地面层为100m厚C20混凝土,面积不小于人均4平方 米;并预留雨水排水设施。
4.室外活动场地预留直径不低于4米沙池,圆形收口,并预留排水设施;有宽度不低于25cm,径长不少于10米,保证流水循环,底面铺设鹅卵石(可供幼儿行走)的小水渠。
5.绿地为素土夯实铺设草坪,并种植些常规绿色树木,人均不低于2m,并预留绿化用水管线及排水设施。
1.卫生间防水按国家设计强规要求完成,卫生间墙面防水层高度不 低于1.5m,面层为瓷砖(高度1.5米以上),颜色可自定。
2.预留厨房的排水沟和排污管道,排污管径不小于200mm,接入不小于1立方米的室外隔油池,排水畅通,最终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2.用电里按每建筑平米不低于80-100瓦标准计算,设独立配电室,总配电箱总空开负荷大于全园符合130%,电缆、电线、电灯、开关等全部铺设完毕。
3.设有分层及分教室配电箱、厨房设专用动力、照明配电箱。分层配电箱配电负荷根据相关规范计算并预留30%增量,分教室配电箱配电负荷不小于15KW,厨房照明配电箱配电负荷不小于10KW,厨房动力配电箱配电负荷不小于65KW。
幼儿园建筑外墙设计提供不影响幼儿园外形的空调主机安装位 置,每间教室不少于两台主机安装的地方,并设有空调冷凝水排水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