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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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6-29 03:33:41 hth官网app登录入口

  《长沙市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四精五有”的发展理念,切实做好“精美长沙”建设工作,逐步加强我市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美化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是本办法实施前合法建造并经验收合格后已交付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及本办法实施后新建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外立面是指既有建筑外侧墙体和屋顶构架的抹灰层、饰面层、建筑幕墙以及附着物件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是指既有建筑外立面安全、整洁、造型色彩等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既有建筑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是既有建筑物外立面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承担建筑外立面安全、整洁以及造型色彩管理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在各自的职能职责范围内做好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既有建筑外立面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公共安全,对既有建筑外立面进行巡查、检查、检测、鉴定、维护、维修、应急处置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工程质保期内,实施工程单位应当承担建筑外立面保修责任。因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既有建筑外立面的日常维护管理。加强对既有建筑外立面的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隐患报告、跟进处理等相关工作,并对所安排的人员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培训;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按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外立面要进行实时智能监控,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八条既有建筑外立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可靠性鉴定:

  (二)遭受地震、强风、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严重损坏的。

  (四)建筑幕墙面板、连接构件或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构件锈蚀及密封性能严重老化影响使用功能,采用常规维护和检修未能消除安全隐患的;在国家相关标准颁布前设计、建造或验收的。

  建筑幕墙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1次安全性鉴定。检测鉴定单位开展检测鉴定活动,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结果和鉴定报告,并依法对检测结果和鉴定报告负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外立面材料,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影响外立面安全性能的构件,不得额外增加外立面附件的荷载。

  第十条利用既有建筑外立面设置广告招牌、照明亮化等设施的,广告招牌、照明亮化工程设施荷载及结构、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确保建筑外立面结构及新增设施的安全性。对经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外立面广告招牌、照明亮化工程设施,由城管执法部门指导和督促管理责任人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既有建筑外立面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管理责任人拒不采取或怠于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且情况非常危急的,既有建筑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处置,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直至险情消除,由此产生的费用依法向管理责任人追偿。

  第十二条管理责任人应加强既有建筑外立面的日常保洁和定期清洗,维护既有建筑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

  (一)位于城市主干道、次干道、重要景观道路和城市新区景观道路的既有建筑外立面,采用玻璃幕墙的每年至少清洗1次;采用涂料装饰的每三年至少粉刷1次;采用其他形式的每两年至少清洗1次。

  (二)位于城市支路的既有建筑外立面,采用玻璃幕墙的每两年至少清洗1次;采用涂料装饰的每四年至少粉刷1次;采用其他形式的每三年至少清洗1次。

  第十四条既有建筑外立面整洁工作,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产品品质衡量准则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清洗剂、建筑涂料等产品,保证作业质量,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可以自行实施整洁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实施。既有建筑外立面整洁工作作业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既有建筑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档案记录,并在档案中载明定期保持整洁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既有建筑外立面墙面、屋顶、装饰构件出现褪色、破损、脱落、裂痕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按照原外立面造型色彩等进行涂装、整修。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既有建筑外立面造型、材料和色彩等;不得擅自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尺寸、造型;不得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设门窗。确需改变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在既有建筑外立面设置广告招牌、照明亮化、公共标识、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通信基站、空调机位、遮阳(雨)篷等设施,应当符合广告招牌、照明亮化等相关规划要求和设置规范,材质、色彩等与建筑主体风格相协调。

  附着建筑物设置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附属设施,应当隐蔽设置。窗户防护栏应采用内侧安装或者隐形防护网等方式设置。

  附着建筑物的线缆应采用线槽方式、沿建筑的次要立面或者阴角部位敷设。沿墙水平槽道设置的,应当与地面平行;沿墙垂直槽道设置的,应当与地面垂直。线缆及套管颜色应当与建筑外立面色彩相同或者相近。

  第二十条组织实施成片区既有建筑外立面涂饰等工程,组织实施单位理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编制改造规划方案,并将有关事项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实施前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建筑,其外立面改造应严格按照历史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报审,外立面色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二条既有建筑外立面的管理费用由建筑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第二十三条既有建筑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的,可按应急处置有关法律法规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对有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广告等公共收益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按程序从该收益中列支管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鼓励既有建筑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出资对其开发、建设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进行安全维护、清洁美化。

  第二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指导全市既有建筑外立面的监督管理;指导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协调辖区内既有建筑外立面的安全、整洁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既有建筑外立面安全、整洁精美的管理意识。

  第二十七条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既有建筑外立面广告招牌、照明亮化等设施的管理;结合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加强对重点区域内既有建筑物外立面定期维护管理工作的监控;对违反《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擅自改变既有建筑外立面造型、材料、色彩、增加户外广告等影响建筑外立面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对既有建筑外立面翻新改造影响建筑物造型、色彩等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人居环境局负责结合老旧小区和危险破旧房屋的改造对既有建筑外立面进行修缮、维护、粉刷等。

  第三十条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辖区内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既有建筑外立面纳入所在区网格化管理事项,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处置等工作。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既有建筑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既有建筑外立面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完整既有建筑外立面整治台账,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管理责任人及时进行整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的具体工作,安排网格员加强日常巡查,通过公告提示、书面通知等方式,协调督促管理责任人按要求加强既有建筑外立面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